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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16]19号)、2020年齐齐哈尔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存量住房,为符合入住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入住条件的审核把关、拟定分配方案、组织分配(成员单位:中共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人才发展与服务中心县房产服务中心);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监督检查;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申报及相关管理事宜;县人才发展与服务中心代表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审核、分配及日常人员管理等事宜

第三章 入住条件

第五条 依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本无住房,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未婚,2019年以后参加工作,非依安县域内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引进的“名校优生”;

2.接收的省委选调生;

3.“乡聘村用”引进人员;

4.“丰羽计划”引进人员;

5.我所属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此外,对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及我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经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入住:

1.在我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2.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3.截至提出申请之日1年以内,因离婚、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居住条件的人才向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依安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核实审批。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住房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委人才办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统筹分配。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十条 签定入住。由房产服务中心与入住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人才公寓周转使用,最高居住期限为2年,居住期满后人才应主动退出房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委人才办提交延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入住合同。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免收租金,承租对象在入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网络、物业、取暖等费用自理。入住登记时每人需交保证金500元,退租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如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按价赔偿,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本细则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退住办理。入住人员在居住期满或离岗退房时,需提前1个月向才办提出退住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人才公寓退住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实行年审制度。委人才办和房产服务中心对使用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委人才办报告使用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1.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工作,但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2.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3.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4.严重违反合同或物业管理规定的;

5.承租对象主动退租的;

6.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7.需要停止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住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入住人才公寓的,予以收回,并按每月500元标准追缴入住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7024248。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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