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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0-09

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平台在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承载能力,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1619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在我市建设,已认定或备案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已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仅支持一类。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每年按最高30%择优遴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突出的,每个给予 20 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事项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总结报告》相关佐证材料;

(三)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口申请,也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及负责人应确保无失信记录,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若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16

第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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