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提升创业孵化能力,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1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是指经科技部发文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和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经国家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40 万元补助;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成功运行2年以上的,经综合考核后,择优给予一次性后补助20万元。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根据年度孵化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给予申报主体由于减免入孵企业房租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补助;
(二)用于公共技术、研发检测服务平台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
(三)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费用支出、入孵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费用;
(四)用于在孵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项目推介路演等公共服务;
(五)设立支持入孵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三章 申请事项
第五条 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门窗口申请,也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补助资金申报书;
(三)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绩效补助奖励资金申报书;
(四)《诚信承诺书》;
(五)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无失信记录,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13。
第九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