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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0-09

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l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家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在齐齐哈尔市登记注册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新认定及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申请事项

 请补助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转移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诚信承诺书。

 申请程序

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也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

 监督与管理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业务开展,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八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资助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资金外,还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九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19

第十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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