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l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国家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在齐齐哈尔市登记注册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新认定及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事项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转移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也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业务开展,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八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资助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资金外,还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19。
第十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