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企业购买技术服务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l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是指企业推进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为完善产品缺陷,调整工艺流程、解决技术难题等聘请专家、技术团队进行的有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企业购买技术服务,应当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认定登记。
第四条 购买技术服务的企业必须是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对企业购买技术服务,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给予30%,最高1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获补助的资金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购买技术服务资助实行后补助制度。申报单位须在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申请事项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齐齐哈尔市企业购买技术服务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服务费用银行实际到账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四)技术服务成效报告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也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购买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研发、技术购买、人才培养和引进而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资助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资金外,还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19。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齐齐哈尔市企业购买技术服务资助资金申请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