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素,吸引优秀人才创业,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农村,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乡村经济和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强化政府扶持力度。对于创业人才利用农村资产资源兴办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政策支持。我县根据实际情况,从每年的产粮大县奖补资金中控制在3%以内的比例安排资金,采取项目支持、政策倾斜等方式扶持人才创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人才自主创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贯彻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创新担保方式。对于优秀人才利用村集体资产资源创业和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要降低准入门槛,担保费率降低到1%以下。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对于创业人才创办和参股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服务主体,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产资源收益权、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经合局、县农担公司、各乡镇、各银行)
四、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实施创业信用贷款政策,拓展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优秀创业人才,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年。创业人才创办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经合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会、各乡镇、各银行)
五、开展收益性保险。创业人才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价格险、收入险等商业保险,由县财政给予保险费50%的补贴。创业人才创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享受现行小微企业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县经合局、各乡镇、保险机构)
六、实施创业补贴。对于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创业人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
七、实施创业与培训支持。实施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创业人才,依托我县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开展招才引智机制。各乡(镇)要建立本地外出人员联络机制,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技能、科技特派员等人才返乡创业。创业企业招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优秀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在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优秀创业人才并给与适当奖励,具体数量与奖励金额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九、给予政治待遇。对于创业人才创建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合作、入股、合资等方式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经营性收入较上年提高15%以上,社会反响较好的优秀人才,依法优先逐级推荐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此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